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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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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遇到的较多。但有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存在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当事人/律师遇到此类案件,需要重点了解案件背景,依法处理。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特征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他人财产因此受到损失的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的特征是:(1)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2)得利人不具有产生债的关系的效果意思;(3)不当得利具有使受损人受到损害的不正当性。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取得利益。不当得利中的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仅限于财产利益。精神利益往往难以认定,也不具有返还的基础。同时,此处陈述的利益指具体财产利益,即受益是因特定事实而取得的具体利益。受有利益的方式,既包括法律行为,如将他人房屋出租获得租金;也包括事实行为,如耕种他人土地使土地权利人获益;还可能是自然事件,如遇洪水导致甲鱼塘中的鱼流入乙的鱼塘;可以是出于受损人的行为,如将他人的车辆误认为自己的车辆修理;也可以是因得利人的行为,如使用他人房屋而受益;还可能是第三人的行为,如丙用甲的建筑材料为乙修建房屋等。

(二)另一方受有损失。不当得利中采用的“损失”的概念,而侵权法中采用“损害”的概念。由此可见,不当得利中的损失不同于侵权中的损害。不当得利主要是要求得利人返还所受到的利益,受损人也主要是主张财产损失。认定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损失应采用具体、个别的标准,只要得利人是没有法律根据获得利益,即可认定对方有损失,而不依受损人的财产总额而定;但在确定返还范围时,应该考察受损人的总体财产利益。

(三)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不当得利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有直接因果关系和非直接因果关系两种观点。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得利与他方受损是基于同一原因事实;非直接因果关系不要求得利与受损之间原因事实的同一性,只要二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可。

(四)没有法律根据。无法律根据包括自始无法律根据和开始有而后丧失法律根据。一般也简单陈述为“无正当原因或无合法依据”。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包括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体、客体和返还范围三个方面。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体不当得利的主体包括得利人和受损人。但依据本律师处理的案件中,有时会存在第三人的参与,需要结合第三人的关系,具体分析处理。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是指得利人所获得的财产利益。

(三)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得利人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构成,但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因得利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而有所不同。同时,返还现存利益时,得利人在受益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和支出应予以扣除。

四、不当得利返还的除外情形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五、特殊类型,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

关于不法原因的概念有两种观点:一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二是指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本律师办理的案件中,存在一部分为谋取不当利益,而给付对方款项,但不当利益未能实现的情形,该类案件的办理,现有裁判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效果,有两种裁定观点:

一是受损人不得请求返还,国家得基于法律规定追缴不法给付款项。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积极意义在于实际上制裁了不法给付者,提高了不法给付者的预期成本。消极方面在于产生了“不法即合法”的效果,某种情况下保护了恶意得利人。

二是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一方,且给付方已给付,得利人未实际完成给付所要达到成果,受损人未实现权益,则可以请求返还。

不当得利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让那些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的人不能随意占有他人的财产,使受损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符合社会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不当得利案件的处理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规范和引导作用。它向社会传递了一种明确的信号,即任何没有合法依据的获利行为都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促使人们在进行财产交易和日常行为时更加谨慎和规范,减少因不当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生活中更多需要人们以合法途径生产经营,不谋取不当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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